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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君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邀被告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於新台幣(下同)一 億元範圍內負連帶償付責任。君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三 十一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計八百萬元,利息及
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嗣後並領用之,依約被告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該記帳消費後次月二十四日前繳付帳款。被告如逾期未付消 費款,應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⑴坐落新竹市○○段三四○地號、三四一地號之土地、地目田(以下稱系爭 土地),為原告所有,原告因未住於上開農地附近,且上開土地申請休耕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所簽發,以誠泰銀行新竹分行為付 款人,面額為新台幣(下同)三十四萬五千元之支票一紙,詎原告於九十年五月 十日為付款之提示,竟遭拒付,為此,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八四號 原 告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錦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所示。 二、陳述: 兩造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日結婚,不料被告竟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無故 離家,在外居住,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迭經親友規勸無效,顯然違背同居義 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進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所示。 二、陳述:被告吾將工業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向原告簽立授信約定書並為連帶保 證人,並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一)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萬元 ,到期日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止清償本金,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所示。 二、陳述: 被告丁○○邀同被告丙○○、己○○、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 五月十五日及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千萬 元及二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均至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六日,向原告借貸新台幣(下同)一百 二十萬元,書立同額消費者貸款契約一紙,約定期限從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 至一○二年一月十四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九‧一七五,按月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林福來 ~B 法 官 鄭雅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嘉義縣新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所示。 二、陳述: 被告己○○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邀同被告丁○、戊○○、丙○○、 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五百五十萬元,約定借款期 間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向原告借貸新台幣(下同)八 十萬元,書立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一紙,約定借款期限至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 止,按月分期清償,利息依機動利率調整,目前按年息百分之
所示。 二、陳述: 被告丁○○○○○○○○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邀同被告戊○○、丙○ ○、辛○○、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七百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三月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嘉義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