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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與原告訂立信用卡 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約定被告應於原告指定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若逾期未繳 ,則喪失期限利益,應就其全部應付帳款一次全數繳清,並自約繳日次
所示。 二、事實摘要: 被告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並啟用之,與原告訂有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被 告同意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對帳單所指之日期及方式付款,逾期未繳即自約 繳日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息,及逾期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二人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
所示。 二、事實摘要: 被告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並啟用之,與原告訂有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被 告同意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對帳單所指之日期及方式付款,逾期未繳即自約 繳日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息,及逾期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嗣後並領用之,依約被 告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繳付帳款。被告如逾期未 付消費款,應自約繳日(十五日)次日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間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與原告訂立信用卡 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一紙,依雙方之約定,被告得持用原告公司核發之信用卡予以 消費使用,且被告同意依原告寄送之信
所示。 二、事實摘要: 被告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並啟用之,與原告訂有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被 告同意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對帳單所指之日期及方式付款,逾期未繳即自約 繳日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息,及逾期
所示。 (二)陳述略稱: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列之本票六紙,票面金額共計為新台 (下同)六十七萬一千四百九十七元。詎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經 向被告催索皆不獲置理,為此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請求被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丙○○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 月十日、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十四年十二月 五日、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十
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緣原告執有被告為支付九十年二月份應付貨款新台幣(下同)二十四萬 七千三百七十元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乙紙,屆期提示不獲兌現,又被告於 九十年三月及四月間向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度訴字第六二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八號 原 告 顏啟文 被 告 佳德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
所示,並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則辯稱:①訴外人徐春枝並非本件租賃契約之出租人:被告之前身中華民國 合作社聯合社(下稱全聯社)係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與訴外人鉅津公司 簽訂租賃合約書,由
所示。 三、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確於七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乙 節,有戶籍謄本乙份附卷可稽,應與事實相符。次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二 年四月間即無故離家出走,即音訊全無等情,已經證人即原告之女陳儀
所示。 二、陳述:被告為越南人民,兩造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結婚,婚後夫妻原本感 情融洽,詎被告竟於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趁原告外出工作,不告而別,自行搭機 返回越南,原告打無數越洋電話請求被告返家,被告執意不肯,經原告
所示。 二、陳述: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西元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生,旅行證字號:八 九入出字第三三○一二六四五○號),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初在大陸地區福建省 福清市結婚,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在臺灣辦妥結婚登記,婚後被告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結婚,並育有二子一女,不料被告 竟於八十九年間無故離家,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經原告四處尋訪,仍無 下落,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