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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春水企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蕭明霆 兼訴訟代理人 吳定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吳維斌 被 告 林愔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被 告 何泳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謝哲森 王美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王兆華律師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楊賴務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被 告 尤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號 原 告 林榮華 被 告 蕭沐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號 原 告 林榮華 被 告 蕭沐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被 告 余志誠 訴訟代理人 周宜隆律師 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