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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五、被告所交付之提款卡,雖均係供犯本案所用之物,然均未扣 案,是否仍存在尚有未明,且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 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告訴人遭詐騙所交付被告之款項,業已於112年12月18日發 還予告訴人,業如前述,此部分款項既已發還予告訴人等, 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實際 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速偵字卷第49頁) 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案所竊得之紅標米酒1罐、茶葉蛋2顆、優酪乳1瓶, 核屬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且經被告當場食用完畢,業據其 自陳在卷(見偵卷第22至23頁),既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0752公克,驗餘淨重0.0 722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甩棍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 被告於警詢供述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