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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㈤被告雖請求諭知緩刑宣告等語。惟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 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 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法院對於具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 第12號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 第12號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 第12號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經本院以傳真函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 刑人僅陳稱希望可待日後確定之其他案件一併定應執行刑等 語,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在 卷可憑(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雖曾經 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 定;又所犯附表編號3之各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壢簡字第15 3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所示。至於受刑 人表示:文中案件尚有欠,欲待全數案件到,再行定應合併 等語,然而受刑人所稱之另案,既非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之範圍,本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無從任意擴張予以審究 ,且受刑人嗣若確有符合
所示,並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雖經執行完畢,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 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 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
所示。併援引「受刑人葉俊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資為附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所示。 五、另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 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 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
所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00號17 樓之5,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將來審判、執 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提出新 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
所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00號17 樓之5,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將來審判、執 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提出新 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
所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00號17 樓之5,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將來審判、執 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提出新 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
所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00號17 樓之5,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將來審判、執 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提出新 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