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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分別向原告借款二筆。第一筆借用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至九十四年一月 二十一日到期,並約定應按期於每月二十一日繳款,分期攤還
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以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叁佰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並隨 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之,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緣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第二一六之四地號上,門牌號碼為桃園縣楊 梅鎮○○路第四十七號房屋,原係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黃建永等人所共有, 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向法院訴請分割共有物,經法院
第一項所載。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七十八萬 元,其期限至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七日止,共分二百四十期,每期一個月, 第一期至第三十六期只付利息不清償本金,第三十七期起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喜泰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喜泰公司)以被告乙○○、甲○○、丙○ ○、丁○○、戊○○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與原告簽訂擔 保放款借據,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千五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源章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章公司)以被告丙○○、甲○○、乙○○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年月日與原告簽訂擔保放款借據,向原告借款新台 幣(下同)六百五十萬元,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被告明川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乙○○、甲○○○,及訴外人劉明仁、劉 世榮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訂立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 約,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游紅桃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胡文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所示。 二、陳述: ㈠兩造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結婚,詎被告竟於八十七年十月間起逐漸露出 來台賺錢之目的,不安於室,經原告百般勸解,仍難挽回,自八十八年十月十 八日更無故離家,迄今訊息全無,經原
所示。 二、陳述: 兩造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尚存續中,夫妻感情原本融 洽,詎被告於八十九年四月間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後,竟不理家務,更經常深 夜不歸,屢經親友勸告無效。嗣於九
第一、二項所示。 二、陳述: (一)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東石鄉○○○段一九六地號、建、面積0.六七九五公頃 土地,各共有人應有部分面積如附圖乙持分欄所示。 (二)系爭土地既無不能分割之協議,又非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依民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越南結婚,並約定被告需來台與原 告同住,兩造間初尚和睦,詎被告竟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以祖母病危為 由返回越南後迄今未回,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回家履行同居,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所示。 二、陳述:緣訴外人沈再枝於民國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同年十一月八日邀同 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各借用新台幣(下同)壹佰零壹萬元、肆拾玖萬元, 約定利息自撥款日起二年內,按年息百分之七‧五計算,嗣後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萬 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嗣並隨原告調整借款利率而變動, 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