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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洪子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陸佰柒拾壹
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宗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
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潘振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捌拾
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莊隆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壹拾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告 李志偉 被 告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蔡詠晴律師 被 告 台元牛不動產有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郭欣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郭欣怡
第1項所示。 三、被告部分: ㈠陳德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此到場陳稱:伊不同 意分割,希望維持共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㈡被告陳德民、陳素芬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此到場
第1項所示。 五、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 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 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設有規定。本件為共有物分割事件,在 性質上並無訟爭性,縱令兩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第三項所示建物拆除完竣後,向屏 東縣政府申請註銷該建物之屏府建管使(恆)字壹柒陸陸伍 壹號(即(93)屏府城管使(恆)字第0000000號)建物使用執照 。 五、被告應同意於本判決主文第三項所示建物拆除完竣後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道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6,275元,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楊瑞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790元,及自民國10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葉進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183元,及自民國10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美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226元,及自民國104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劉桉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18元,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