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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 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未扣案之孜然1斤(價值350元),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 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友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蘇姵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式川 吳淑津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文 邱鈺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事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已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㈤被告於「台灣大哥大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所簽署之「黃 楷杰代徐聿」,既已表明僅係代理簽名而非徐聿本人簽名, 自非屬偽造之署名,爰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於「用戶授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 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所示之應執行 刑。附表編號1至2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他罪(即附表編號3)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原 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末附表編號1原判決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提供玉山帳戶給「阿成」使用,並替「阿成」領款, 共計獲得新臺幣16萬元之報酬,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46、7
毋庸再為累犯諭知)。 (七)爰審酌被告明知現行社會詐騙風氣盛行,竟仍恣意提供本 案帳戶與不甚熟識之他人,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助 長社會詐欺風氣,致使他人均受有財產上損害;惟念及被 告未直接參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漲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黃美綾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羅婉媛 被 告 張順豐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8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