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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本案並無充分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交付本案帳戶資料後已實 際取得任何對價,或因而獲取犯罪所得,是以,本院自無庸 對其犯罪所得諭知沒收
所示,及就所處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未獲取報酬,卷內復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實際獲有犯罪所得,故尚不生犯 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77號 原 告 李忻霓 被 告 曾靖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不記載累犯)。 ㈢爰審酌被告曾經觀察、勒戒,並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前科(累犯部分不予重覆評價),仍無視於國家對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繼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顯不知悔改,兼衡施 用毒品本身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1號)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孟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燕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蓉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之
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晶體1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70 0103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83頁),應依毒品危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李威周 被 告 吳秉諺 江柏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0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所示之刑,並就竊盜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所竊得之內褲1件,係屬被告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或 返還告訴人,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其所犯竊盜罪項下
所 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所犯本案之罪,因適用屬刑法分 則加重性質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規定予以 加重其刑,是其最高處斷刑為7 年6 月有期徒刑,已逾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所定得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埔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林敬庭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 告 黃國宸 陳景怡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莊梅豐 被 告 劉秀盈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投交簡字第4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
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侵占金額為現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屬本案之犯罪 所得,其中103萬9,000元部分業經發還予告訴代理人,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被告本案各次竊盜犯罪所得,因未據扣案,原應宣告沒收及 追徵價額,惟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同意按告訴 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金額(不計利息)賠償,業 如前論,是經雙方協議內容,應可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