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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陳述: 兩造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結婚,並約定以高雄縣鳳山市○○路一七五號五 樓為兩造住所,詎被告於八十八年八月間返回大陸,至今迄未返家,拒與原告同 居,其又無不能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為此爰依
所示。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份、報案三聯單、傳票、和解書及離婚協議書影本、錄音 帶譯文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對原告所提出離婚協議書之真正不爭執,且被告確於八十九年二月初有向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六七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靜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
所示。 陳述: 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約定借 款期限為自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止,並約定按基 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即週年利率百
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提供其所有之不動產供原告設定抵押,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三百三十三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一 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止,每月一期共計二百四十期,
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 0-0000-0000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 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詎被告自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月發卡起至
第一、二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被告台灣落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落合公司)為向國內採購物資需要,欲委請原 告開發國內信用狀及由原告代墊押匯款,故邀同其餘被告乙○○、丙○○○、丁 ○○等三人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一四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住 送達代收人 鄧來順 住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永和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一五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何清義 被 告 上允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苗交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帥征 住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
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施阿松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三日以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得新台幣(下同)三百七十萬元,借款期間自八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三月三日止,約定以每月為一期,按期於每月三日平均攤還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台南縣下營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丁福 送達代收人 林玉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瑞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邀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八日向原 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採機動利率 ,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磐頂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磐頂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 十日起陸續邀同其餘被告丙○○、丁○○、乙○○、庚○○等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用新台幣八十萬元,約定於八十九年四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