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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九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葉偉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治 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賢淑、甲○○○、乙○○、丙○○發 支付命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同志工程有限公司、黃光如、陳春吟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所示,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假執行。 (二)陳述: ⑴原告追加建業公司為其原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之訴之被告,並變更原訴訟標 的,改以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撤銷訴權為訴訟標的,而變更其訴之聲明第二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一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許瑜容 原 告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邱佩芳 律師 李錦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 律師 送達代收人 何秀珍 被 告 康暉工程有限公司
所示。 二、陳述:被告為印尼國籍人,兩造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十日在印尼結婚,並在印尼 坤甸中級市民註冊局完成公證結婚手續,婚後原告先行返台辦理結婚登記及被告 來台手續,並約定被告應於一年後來台與原告同住,詎於原告辦妥被告
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一)、按票據權利人已因第三人之善意取得而喪失權利,雖獲除權判決,亦不能回 復其實質的權利,且按除權判決以賦予失票人以容易行使權利之資格為目的
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一)原告自民國八十六年起即向被告承租其所有坐落高雄縣林園鄉潭頭村八二四- 六地號土地即門牌號碼高雄縣林園鄉○○路廿四號所在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 )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按「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 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投保單位應扣繳被保險人自行負 擔之保險費,並於次月底前連同僱主負擔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省勞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 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清算人姓名、住所及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八日結婚,婚後同住於高雄市○○區○○街 十二巷九號,並未育有子女。詎兩造嗣後經常爭吵,嚴重影響雙方情緒,破壞 親友情誼,原告遂於八十八年五月間離開被告,雙方分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五日結婚,婚後被告無故於八十八年四月九日離 家出走,經原告訴請履行同居,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 婚字第五七0號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同居確定,惟被告迄未依判決履行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