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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煒埼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 度毒偵字第3670號),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宣云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9516號
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5日 草療鑑字第1111200310號、1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的折算標準。 三、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後 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且合計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而
所示之刑,併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為本案犯罪使用黑色噴漆,未經扣案,復無證據足認該 物為違禁物,且此類物品衡情取得容易、替代性高,對之沒 收或追徵,實乏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耗費無益之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被告因本案犯行獲得之14萬元,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 亦未發還告訴人,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林怡廷 被 告 陳墻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9號,改分為113年度 簡字第2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所 示之刑雖已執行完畢,參諸前揭說明,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 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於指揮 執行時,應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予敘明。 四、依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另就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 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無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雖有併科 罰金新臺幣1萬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張雅涵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㈦緩刑之說明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新版【新版】可稽(見金簡卷第55至56頁),其因一時 失慮,致罹
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為被告持有或保管,供其本 案犯罪所用之物乙情,經其供明在案(見偵卷第91至92頁) ,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胡瑀宸 被 告 陳承瀚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