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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8號 原 告 劉文倩 以上原告與被告洪文封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 被告當時因為買房子而向原告辦理購屋貸款,但不知道為何 連房子都被賣了,被告完全沒拿到房子被賣的任何一毛錢, 還說被告欠錢,被告現在在國內都沒任何財產了。目前戶籍 地是被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 ㈠員林國宅第10屆管理委員選舉,因並未於112年7月31日第9屆 補選管理委員任期屆滿前辦理,自112年8月1日起已無管理 委員,故區分所有權人劉福盛自112年8月1日至8月3日間徵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20號 原 告 曾俊彥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被 告 陳燕子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
第1項所示;⑵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三信商業銀行96年3月28日、96 年6月15日及96年7月30日匯款申請書、被告所簽發票面金額 為1,000萬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第一項所 示。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所有之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 告,而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時效消滅;又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吳俊翰用心經營嘉鑫公司,惟因案件受羈押,無 法操作網路銀行轉帳,非惡意或故意不繳納款項,待吳俊翰 解禁或出所,會主動連絡原告協商後續還款事項,不會損害 自身信譽及影響企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第一項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判決,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 判決第二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合計未逾50萬元,本院就原 告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第二、六項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此部分 之上訴。 上訴人蔡詹萬、蔡躍霆提起上訴,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三項部分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
。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公業陳義 法定代理人 陳勲森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紀雅律師 林孟儒律師 被 告 葉一男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9號 原 告 暹嶸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郁信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被 告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石文傑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 告 陳國維 曹岑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被 告 曹立航 曹芸嘉
第一、二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 ㈠張金靖部分: ⒈伊為1223、1241地號土地之所有人。系爭區域為伊私人 土地,不能任意讓他人通行;伊要在土地上種植紅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90號 原 告 泰得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佳銘 被 告 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梓浪 訴訟代理人 白鴻騰
第一項所 示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 律關係規定,請求被告自112年9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000元;及依租 金給付請求權請求被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52號 原 告 鄭伊秀 訴訟代理人 林聖芳律師 被 告 曾為燦 訴訟代理人 林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第一項所示。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28,500 元。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參、被告則抗辯: 一、被告等人於106年間因繼承取得彰化縣○○市○○段○○○○段000 00○00000○000000地號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