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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事項,復 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 茲惕勵,用啟自新。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 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 被告供犯本案恐嚇危安犯行所用之油漆桶已丟棄,屬日常 生活可見之物,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非難性,欠缺刑法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 第2項(本案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規定 ,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參照),是檢察官對於「構成累犯事實 」,應「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 完畢資料,並負舉證責任。檢察官如已盡其舉證責任,本院 自得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累犯規定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 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所示之刑。 六、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四、至於被告所竊得之財物,已全數發還予告訴人領回,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自毋庸再為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宣 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竊取之物,業已歸還告訴人,尚無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或追徵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本案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項、第454 條第2 項( 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並再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案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
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本案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事後坦認犯行,且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已賠償完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楊祐嘉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 被 告 鄭欽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