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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1,014 筆裁判書提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所示。並依前揭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之意旨 ,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此說明。至本件附表編號2 示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 ,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
所示。 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 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 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至附表編號1至4 所示之罪,受刑人固已執行完畢
所 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所示2罪,均屬得 易科罰金之罪,檢察官就此聲請定應執行刑,本無須受刑人 同意,且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亦未剝奪受刑人得聲請易科罰 金之利益,是受刑人所謂欲聲請易科罰
…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 之要件,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 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 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