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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 ㈠被告有因提供行動電話門號及簡訊認證碼而獲得如附表所示 之報酬,此據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承在卷(見本院金簡字卷 第9頁),核屬其犯罪所得且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㈤被告於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犯後 復與附表編號1、3所示告訴人成立和解,並均已履行第1期 賠償,是被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其經此偵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及檢察官王銘仁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所 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稱其未自本件獲有任何金錢(見院卷第429頁),本件亦 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因其幫助犯罪犯行而自犯罪集團獲 有犯罪所得之對價,自不生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 ,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 ㈠被告於112年5月2日持提款卡自本案埔心鄉農會帳戶提領2千 元,為被告所承認,並有埔心鄉農會帳戶存款對帳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76號 原 告 陳謦臻 訴訟代理人 錢仁杰律師 被 告 邱寶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盟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4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裕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泰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盛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5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啟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調偵 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