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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劉玠佑 訴訟代理人 黃瀕寬律師 被 告 郭俊麟 郭昆旺即興旺木材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36號 原 告 趙展成 被 告 洪美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7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 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
所示之刑, 以資懲戒。 四、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欄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李泰毅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先後於如
記載累 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至 於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犯加重重利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6月以 上有期徒刑,被告固與其他動手施暴者有犯意聯絡,且分擔 看管拘束被害人沈世培、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所示之刑。 (七)併宣告緩刑及附條件: 1、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 已知坦認犯行,並供出毒品來源陳俊凱而為檢警查獲,足 徵悔意,信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
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