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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 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消字第21號 原 告 袁玉芬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被 告 楊碧玲 共
所示。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免責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 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始能依消債條例第73條免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童翊婷即童燕娟 代 理 人 汪哲論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阿嬌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陳容蓉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劉榮祺 附帶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林許玉花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周
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楊惟寧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陳述。被告汪瑞翎則以:當初是一位許姓代書要借錢,被 告2人與被告汪瑞翎訴訟代理人徐輝煌3人合資100萬元借給 許姓代書,被告均委由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45號 原 告 周湘羚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複代理人 賴佳郁律師 被 告 江懿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刑事庭112年度易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08號 原 告 褚永芳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富寓律師 被 告 又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煥順 訴訟代理人 謝
第1、2項所示之款項、利息,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之借據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款項、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2號 原 告 韓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銘興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複 代理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新堂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