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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 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 、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第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 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 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承瑋犯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 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肆、沒收與否之說明: 一、查被告固將本案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詐欺集團供犯 罪所用,惟本院審酌上開物品屬得申請補發之物,且上開帳 戶之存摺、提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沒收之說明: 查被告既已將北投榮總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交付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使用,卷內除無證據證明匯入、領出之詐欺犯罪 所得屬於被告外,亦乏被告
所示之刑。 參、沒收: 一、扣案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分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供 犯罪預備之物(詳附表上開編號備註欄所載),業據被告於 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警詢證述情節相符 ,爰均依刑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65號 原 告 林俊宏 被 告 王藝蓉 上列被告王藝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4 6號),經原告林俊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67號 原 告 馮鈺菁 被 告 王藝蓉 上列被告王藝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4 6號),經原告馮鈺菁提起附帶民事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77號 原 告 郭治軍 被 告 王藝蓉 上列被告王藝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4 6號),經原告郭治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31號 原 告 陳志帆 被 告 李坤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777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80號 原 告 章文玲 被 告 王藝蓉 上列被告王藝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4 6號),經原告章文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垂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2412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鈺棋 選任辯護人 楊紹翊律師 被 告 陳頤萱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振萬禾新驛統 刀削麵五包、善美手工嫩香豆干一盒,因未返還被害人,爰 依法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