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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2號 原 告 馬莉秀 被 告 林志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 169號恐嚇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
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旗小字第30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莎韻‧尤幹即羅筱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旗小字第30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吳瑞中 被 告 張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旗簡字第222號 原 告 蕭文君 被 告 游芸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旗簡字第223號 原 告 盧慈香即台塑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許清連律師 被 告 傅兆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用事件,本院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旗簡字第95號 原 告 游國文 被 告 劉阿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3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范秀慧 黃楠傑 被 告 陳建發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鐃佩妮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鐃佩妮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醫字第11號 原 告 黃夢熊 法定代理人 王秋紅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複代理人 張恩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被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原 告 郭明維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元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碧瑛 訴訟代理人 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
第2項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