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劉芝毓
、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罪,處有期徒刑 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之記載並無加 列「共同」之必要(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判決意 旨參照),是本條文以「聚集3人以上」為構成要件,應為相 同解釋,方為適論,併此敘明。 (二)至公訴意旨固主張被告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條第1項 、第30條、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
所示之刑。另綜合判斷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 價、各罪間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 特質,並適度反應其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 矯正之必要性,且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定其應執行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林宇盛 被 告 賴兆軒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訴字第48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朱維琴 被 告 吳健樑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13年度訴字第4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樹德 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律師 柯宏
。 本案經檢察官周靖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虹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黃育翔 被 告 呂忠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基交簡字第39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
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 級毒品,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在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培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6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