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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持以傷害告訴人之公杯,並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 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曾淑婷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本案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如附 表二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㈥本案被告交付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雖係被告提供詐欺行為 者實施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且現時是否仍由被 告支配管領俱有未明,又參以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性質
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渝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七)沒收: 被告既已將本案中小企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 資料交由他人使用,斯時被告對該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 之管領權,況且其所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
所示,併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柯冠華 被 告 陳宏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2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之證據, 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並未準用民事訴 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且參以同法第50
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 ⒈按緩刑之立法目的旨在鼓勵自新,法院對於具備緩刑條件之 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為 刑法第74條第1項所明定;至於是否「以暫不執行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各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考量被告所犯 之罪均為施用毒品,二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行為時 間間隔不長,暨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人格特性 、對被告施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