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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葉佩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660元,及按下列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1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鍾彩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徐素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官 湯國杰 法官 許蓓雯 法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並為將來據以強 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 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 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 行(最高法院98年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劉林銀 訴訟代理人 陳忠順律師 被 告 劉美月 劉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葉貴玉 訴訟代理人 李佳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浩鋒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陳烱堯 被 告 彭煒強即千宏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黃松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煥彩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陳劭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志間請求給付清潔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劉素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根旭星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被 告 苗栗縣南庄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羅春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