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421號 原 告 翔順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存深 訴訟代理人 周明毅 被 告 彭春園 訴訟代理人 王松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所 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1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毓秋 被 告 何昌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1號 原 告 張進發 被 告 張智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 圍。而民事事件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因當事人所提起之訴 訟類型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或形成之訴之不同而有異,是 訴之聲明應表明所提係何種訴訟類型。在給付之訴,應表明 被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云晏 上 訴 人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張詠蓉 張玉華 視同上訴人 張凱婷 被 上訴人 張競華 吳品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193號 原 告 花秀麗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凱羿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謀賦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甲○○間請求夫妻剩餘財 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親字第9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被 告 乙○○ 特別代理人 嚴怡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
欄關於「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勢永和區 一段99向8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 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32號 上 訴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上訴 人 鄧能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