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81號 原 告 翁柏明 被 告 許子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70號,即 113年度金簡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83號 原 告 陳彥鈞 被 告 許子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70號,即 113年度金簡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林武昭 被 告 蔡志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64號,即本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BJ000-A111177 被 告 BJ000-A000000-A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3號),經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琬倫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
所示,併就得易 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
所示之應 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所 示之應執行刑。至本件僅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曾宣告併科 罰金刑,是該併科罰金刑部分應與前述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 刑部分併執行之,本件自無須就併科罰金部分特別附記於主 文欄,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
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7款,第42條 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所示之應執行刑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本件僅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宣告併科罰金刑,是該 併科罰金刑部分應與前述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 之,本件自無須就併科罰金部分特別附記於主文欄,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