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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黃詠宏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被告所竊得之卡鉗3個,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發還告 訴人,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贓物認領單 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3頁),即實際上已返還犯罪所得,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林志偉 被 告 陳立全 曾○強 (姓名地址均詳卷) 兼 上一人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駱芳婷 被 告 張心柔 上列被告因被訴及移送併辦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61號違反洗錢 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莊志宏 被 告 張心柔 上列被告因被訴及移送併辦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61號違反洗錢 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
第1項所示之處罰。 五、扣案之彈簧刀1把,係被移送人違反本件行為所用之物,為 其個人所有,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依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 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為上開行為後,復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發生交通事故逃逸之犯意,未停留現場,對告訴人6人、 被害人2人、施以必要之救護或向警察機關報
所示;如上 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依照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其上訴,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至公訴意旨雖以:被告前揭過失行為,亦致告訴人受有左 前臂擦傷、右肩挫傷合併旋轉肌腱破裂、左第一及第二掌 骨韌帶斷裂、左腳踝
。 本案經檢察官錢義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