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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提起公訴,檢察官王聖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復就沒收部分說明:觀諸被告於偵訊及原審之供述 其取得之報酬為交易金額千分之3,則以轉匯至其名下國泰 世華帳戶內款項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計算,其獲取之報
第2項所示之刑,併科罰金部 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及辯護人雖請求宣告緩刑等語,惟按刑法第74條所規 定,得宣告緩刑者,以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 本案經檢察官黃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伯青提起上訴,檢察官賴 正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提起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檢
。 本案經檢察官洪福臨提起公訴,檢察官王聖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欄(在附表中加入此欄以資對應)所示之刑並 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另說明被告與連銹慧,所 共同取得8,000元之報酬,其等對於上開犯罪所得享有共同 處分權限,難以區分分受之數,自應以平均分擔即依比例計
。 本案經檢察官劉新耀提起公訴,檢察官龔昭如提起上訴,檢察官 黃莉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錦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 本案經檢察官王念珩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第2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 3.定應執行刑: 衡酌被告所為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犯罪情節,各次犯 行之時間相近、行為態樣、動機及所犯3罪之法律規範目的 及保護法益均相同,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
。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恩提起公訴,檢察官鍾曉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第3項所示,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 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秉錡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惠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汪怡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㈣、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被告為幫助犯,其犯罪所得為提供助力所取得之報酬,至於 正犯實行詐欺取財所取得之財物,除有積極證據足認其亦有 所朋分外,並
第2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㈢、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本案犯行經查獲 之第三級毒品,核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 以沒收。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與毒品析離,且無
。 本案經檢察官韓茂山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 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伯青提起上訴,檢察官 蔡顯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