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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罰鍰,以資懲儆。又扣案之藍波刀1把,為被移 送人所有,為其自承明確,且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另扣案之 摺疊刀1把,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
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另扣案之 短刀、西瓜刀及電擊棒各1支,係被移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 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均予 以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
第1至3項所示。 四、扣案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物均為被移送人等人所有,且係供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等人供述 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均併予宣告 沒入。 五、依社會秩
所示罰鍰。 四、扣案之空氣槍2枝均係被移送人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 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業據被移送人陳述在卷,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
。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昇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示,並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 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四、至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考量被告年紀與起訴刑責及其配 偶亦經起訴在案,被告無逃亡之虞,且被告於審判期間均準 時到庭,認為沒有延長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7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新寓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 字第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8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莉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17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並已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堪認被告 於犯
。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