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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5號 原 告 卓聖傑 被 告 陳庭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第1項所 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增補借據、交 易明細、利率查詢單、催告書及郵件回執為證,核與所述情 節相符
第1項所示。⑵原告願提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 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利率資料、授信契約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蔡明花 被 告 蒲蔡榮 蒲建宇 蒲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3080號 原 告 何順文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贈綺 被 告 卓惠双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 複代理人 蔡滿足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428號 上 訴 人 謝仁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純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
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原告侯令偉第一次不是借10萬元,而是50萬元, 說要去台北買房屋,伊實際給45萬元,分期還款2、3萬元, 之後原告侯令偉陸續向伊借款10萬元、20萬元,也是慢慢還 。至於本件200
所 示。 三、被告則以: ㈠、黃鈺茹、洪乙彥、廖朝州陳述略以: 同意原告主張以變價分割作為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案等語。 ㈡、黃玉琴陳述略以: 系爭土地為既有道路,且編為後庄七街282巷,雖不清楚維 護機關,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保險小字第14號 原 告 張倩儀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黃愛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保險小字第15號 原 告 張倩儀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黃愛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國小字第7號 原 告 蘇薰紜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5 兼法定代理人 蘇郁嵐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彭懷真
第3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第3項所 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737號 原 告 臺中市水電裝置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穎駿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 被 告 張阿富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737號 原 告 臺中市水電裝置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穎駿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 被 告 張阿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