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吳芙如 法 官 熊霈淳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書狀(須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廖華君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1號 原 告 張瑞蓉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吳宋麗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1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郭嘉琪 被 告 洪瑞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手機1支(廠牌:SAMSUNG;IMEI碼:00000000000000 0/12號),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應 依刑法第38條第
所示之刑。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第1項前段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之加重規定,屬刑 法分則加重之性質,加重後被告所犯已非最重本刑5年有期 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與刑法第41條第1項所定得易科罰金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前揭各次犯行 係接連而為,時間聯繫緊密;又均係供賭客以「臺灣今彩53 9」下注簽賭,手法相似,俱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罪質亦屬 相同,侵害相同社會法益,刑
欄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附條件緩刑: 被告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本院考量下列事項,並參考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所示,仍認為給予緩刑為適當: ⒈審酌被告係初犯,之前並無前科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
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
欄一、二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㈥緩刑之宣告: 被告2人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本院考量下列事項,並 參考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所示,仍認為給予緩刑為適 當: ⒈審酌被告2
。 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提起上訴,檢察官 倪茂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5號 原 告 呂美鳳 被 告 沈淮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13號) ,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