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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
所示之刑,併依其家庭經濟狀況,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 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採判
。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張勝傑 於本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許景侯 被 告 謝其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8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志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9767號、5760號、919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 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丁志欽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無罪。 事 實 一、丁志欽意圖為自己不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秀晴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職務。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提
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力平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13號 原 告 廖婷雩 送達代收人 蔣采霓 被 告 陳柏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
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
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