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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7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紹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5473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提起公訴,檢察官張聖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道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 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上開過失駕駛行為,尚影響葉○○腰痛症 狀加重,導致腰椎滑脫之傷害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所示之 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至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楊聰南緩刑之宣告。惟法院對於 具備緩刑條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 ,得宣告緩刑,刑法第74條定有明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後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3號 原 告 廖惠芳 被 告 林基村 楊聰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841號),經原告提 起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黃春閔 賴蕙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軒逸律師 朱逸群律師 被
。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㈢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案因其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惟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85號 原 告 葉秀英 被 告 邱盛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908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95號 原 告 盧顯佑 送達代收人:吳曉玲 居嘉義市○區○○路00號(指定送達地) 被 告 黃昱維 上列被告
所示之刑。復審酌被告所犯 各罪之犯行次數、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不法 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
。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檢察官乙○○、甲○○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緩刑為法 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祇須合於刑法第74條第1 項所定之條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亦即法院裁判宣 告前,乃以被告是否符合該條項所定「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所 示之刑。 ㈥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節,已如 前述,自已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緩刑宣告之法定要件 ,而其又已與被害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甲男、甲○達成調解 ,業敘明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