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之已捲開保險套1個,為被告所有且為其犯本件乘機 性交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鄭咏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六、被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卡,雖係其犯罪所用 之物,然非被告申辦,且未扣案,價值甚微,欠缺刑法上之 重要性,如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開啟刑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 犯行,且與告訴人甲○○、被害人陳逸蓓調解成立
。 本案經檢察官陳燕瑩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雅玲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 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6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柏辰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8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弘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丁○○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上午7 時45分許前某時許在通訊 軟體LINE群組「楓之谷M 綜合討論
。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未因本案獲取任何報酬等語(見易 緝卷第119頁)。是本案依卷內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因本 案犯行而獲有任何報酬,自毋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30號 原 告 鄭詩蕊 被 告 林泓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77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31號 原 告 陳麗英 被 告 林泓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77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非制式手槍 1枝,為槍砲彈藥刀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