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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 原 告 汪金妮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被 告 汪巫嫌 汪士軒
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趙○○」之記載,應更正為「趙○○ 」。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李○○」之記載,應更正為「李○○」。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姚銘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
。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
。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所示內容及有效期間之保護令為 適當。 四、經本院函請彰化縣政府就相對人是否有接受處遇計畫之必要 為鑑定,相對人未依通知接受家庭暴力相對人裁定前鑑定, 依「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64號 原 告 高茂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施志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被 告 三立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瓏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扣 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琮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2,118元,及本金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音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壹仟肆佰參拾肆元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蕭晏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柒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健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