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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楊灃澤 上列聲請人楊灃澤因與相對人康凱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 灃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楊蕎瑋 上列聲請人楊蕎瑋因與相對人陳韋如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 蕎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楊蕎瑋 上列聲請人楊蕎瑋因與相對人王信武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 蕎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唐肇澧 代 理 人 唐銘胃 陳曉燕 上列聲請人唐肇澧因與相對人魏汶玫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唐 肇澧應於收受本裁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恩睿 相 對 人 蔡家豪 林莉 上列當事人間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鄭寳存 相 對 人 劉重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2月4日簽發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黃惠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麗卿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
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須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王姿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7號 原 告 向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榮 訴訟代理人 卓熒鈺 被 告 曾煥翔 徐亷成 原住○○市○○區○○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