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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鄭月英 被 告 翁英展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代位翁全嘉之全體繼承人請求就翁全嘉所遺坐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楊玉蕊 被 告 呂宗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賴建銘 被 告 賴麗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AC000-Z000000000 (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AC000-Z000000000之父 (年籍詳卷)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田明旗 田偉秀 被 告 陳祈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
第一項,乃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 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 院為職權之行使,不另為准駁之諭知。本判決主文第二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欄及理由欄有關「債務人黃艷 枝」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債務人黃艶枝」。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規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
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393號 原 告 費立修 即被選定人 訴訟代理人 蔡昀圻律師 被 告 簡詠潔即百方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複 代理 人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104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 黃煌文 被 告 鄭羽杉即鄭依淑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92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吳玉芬 盧致宏 被 告 小久保義三(遷出國外
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1018號 原 告 吳信賢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謝旻宏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第1項所示之金 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1027號 原 告 江玉欣 被 告 李佳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