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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至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
所示,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案所聲請部分均為拘役,牽涉 案件情節尚屬單純,可資減讓幅度有限,且已達刑期上限, 應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 ,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雖已於112年12月 11日執行完畢,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 刑期之問題,與得否與他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余秉甄提起上訴 ,檢察官黃逸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 本案經檢察官鄭皓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提起上訴,檢察官 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周佩瑩提起上訴,由檢察 官施昱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第2項所示,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四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 本案經檢察官林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 本案經檢察官廖姵涵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冠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提起上訴,檢察官 黃正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和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沒收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揭 示「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 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立法者基於防制毒品 危害之目的,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固有其政策之 考量,惟對諸如無其他犯罪行為,
欄所示之 刑,並就被告犯行之緊接性及相似性,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 徒刑1年6月。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並無失之過重或違反罪責相當原則之不當。而原審就被告所 犯各罪,均以最低刑度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