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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龔子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許柏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杏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王順盈 債 務 人 顏志融(原名:顏均緯) 一、債務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思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徐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孫韻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堡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蔡旭芳 複 代 理人 卓維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淑芬、李志建、李志郎、李味瓊、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詹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玉清、侯玉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