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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7號 原 告 游凱鈞 被 告 黃信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52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易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之刑。 另衡酌被告所犯前開2罪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判斷受刑 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衡其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 ;暨權衡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依法 定如主文欄所示之應執行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次
。 本案經檢察官彭彥儒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可知被告素行尚 可。被告雖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但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二編號一至五「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周慧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基於詐 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各別犯意,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 對附表一所示之
所示,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被告因本案竊盜犯行,雖獲有自用小客車1台之犯罪所得, 惟該犯罪所得業已實際發還告訴人,有如前述,本案自無庸 宣告沒收或追徵被告之犯罪所得。 五、依刑事訴
所示之刑。 五、沒收部分: ㈠被告供稱原本約定以6萬元之代價出售本案帳戶,但實際上只 拿到3,000元等語,是被告就本件有獲得3,000元報酬,此部 分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一 項、第二項所示,以資懲儆。 六、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6號所示之行動電話共2支,分別係被 告二人所有而用於實施本案各次犯行之物乙情,業經被告二 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供陳明確(警卷第11、49
參照)。經查,本案起 訴書並未記載被告乙○○構成累犯之事實,亦未請求對本案被 告乙○○所為犯行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且公訴檢察官於本院 審理程序中,復未主張本案被告乙○○構成累犯,自難認檢察 官有主張本
。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范孟珊、朱啓 仁移送併辦,檢察官黃煥軒、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所示之刑,就罰金部分併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 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即包括違法行為所得、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53號 原 告 徐佩君 被 告 王雲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686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6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李佳貞 住○○市○○區○○里○○○路000號21
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
所示,且均諭知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梅君 被 告 蔡美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