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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宣告沒收之說明: 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 第18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孟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所示之刑。 五、沒收: ㈠扣案之電子磅秤1個及夾鏈袋1批,均係被告所有,被告雖否 認犯行,然依其供述,電子磅秤用以秤毒品之重量,夾鏈袋 用來裝毒品(見警卷第7頁),應可認前者供其為前開販賣 毒品犯行所用之
所示之刑 ,且就拘役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 由如下: ⒈被告於本案行為時為42歲,當知以合法方式賺取所需,為了 滿足私利,侵入被害人住處行竊,且又持竊得之信用卡刷卡 消費,其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黃秀美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黃宥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2號),經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熊霈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漢癸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9655號),本院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所示。 四、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雖約定可得領得之贓款總額之2%做為報酬,但加入詐欺 集團後不久,不及結算領取,即遭警方當場緝獲,此經其於 審理時供承明確(本院訴緝字卷第141頁),故無犯罪所得 ,自無從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