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竊得之香蕉1袋(價值新臺幣60元),為其犯罪所得, 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五、沒收 被告本案竊得之不銹鋼邊框60公斤,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 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所示之刑,並依 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 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因犯竊盜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民國107年9 月19日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等情,固有臺灣
所示之 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規定,分別諭知拘 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因本案犯罪而取得水次元刮鬍刀1個、創4紀刀把1支, 雖未據扣案,然屬於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且未發還告訴人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 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因本案犯罪而取得「新型可彎式P管」及「加安鋅合金 不銹鋼輔助鎖」各1個,雖未據扣案,然均屬於被告所有之 犯罪所得,且未發還告訴人,均應
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佐以非難之重複程度等情整體評價後 ,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因本案犯罪而取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又被告係一時失慮 而為本件犯行,然終能坦承犯行,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竊得之黃金葛盆栽1盆經警扣案,並已發還被害人 乙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在卷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因本案犯罪而取得公仔「布羅利最後賞」1個,雖未據 扣案,然屬於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且未發還被害人,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所示之刑,並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供被告本件恐嚇犯行所用之菜刀1把,未據扣案,然本院審 酌其顯難尋獲而特定,如仍遽予宣告沒收,顯與訴訟經濟有 違,且菜刀
所示之刑,並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因本案犯罪而取得檸檬夾心酥1包,雖未據扣案,然屬 於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且未發還告訴人張雅雯,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所示之刑,並依 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因本案犯罪而取得和平牌香菸1箱,雖未據扣案,然屬 於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且未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竊得之安全帽1頂經警扣案,並已發還告訴人乙節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在卷可稽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竊得之安全帽1頂經警扣案,並已發還告訴人乙節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