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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呂孟聰 被 告 大七喜大廈特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福輝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福仁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 告 佳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同欽 上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林大為 謝美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假處分裁 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廖振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福昌(原名:周福利)等人間分割共有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院核定。核定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張光燈 訴訟代理人 李泓律師 被 告 林萬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林繼舜 林継權 林淑慧 林后祐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三峽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鄭陳寶梅 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律師 被 告 石宜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貓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舒涵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顏宏律師 被 告 黃詩凌 上列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必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思穎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被 告 張一凡 李美螢 上列當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沈鎮南 被 告 洪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吉雄 被 告 陳郁靜 陳揮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