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 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參、沒收 一、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陳家宜 被 告 簡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為累犯之記載。 ㈣爰審酌被告2人均值壯年、身體健全,卻不思以己身之力循正 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率爾竊取被害人之財物,欠缺對他人財 產權之尊重,進而造成社會不安,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 告2人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本案被告宣 告刑已逾2年,自不符緩刑要件,無從宣告緩刑,併予指明 。 肆、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示之刑,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 標準,以啟自新。而本判決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固屬不得易 科罰金之刑,惟得於本案確定後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 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由執
。 本案經檢察官黃琬倫提起公訴,檢察官曾馨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所示之刑,並就罰 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參、沒收 一、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追加起訴,檢察官余彬誠移送併辦,檢察官 曾馨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
。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書移送併辦,檢察官 曾馨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
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周銘誠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 紹恩」、「西瓜汁」、「咖啡」之人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10號 原 告 林沛蓉 被 告 王璻雯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附民字第1010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8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莊宗民 董弘顗 蔡佳頤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52號 原 告 陳俊宇 被 告 鄭仲佑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被告提起上訴後, 檢察官曾馨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李季蓮 被 告 白秀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1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啟自新。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黃琬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被告提起上訴後, 由檢察官曾馨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
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所示之應執行刑(併科罰金應執行刑部分之易服勞役折 算標準詳後述)。 四、關於本件併科罰金應執行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㈠按罰金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