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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2號 原 告 丁振為 被 告 孫娸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韋伸 代 理 人 彭瑞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3年度板司調字第35 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欄第一項關於「門牌號碼臺北縣○○市○○路 ○段○○○號三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北縣○○市○○路○ 段○○○號三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516號 原 告 尤芊云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張文慈律師 被 告 張德炫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41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中央公園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秋玲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盈賢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48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鄧介榮 被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899號 原 告 陳美靜 被 告 羅誼宸 兼 訴訟代理人 許程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99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羅凱銘 被 告 聞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00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瑞 被 告 高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03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呂嘉寧 被 告 陳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5058號 原 告 陳曉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祈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36號 原 告 陳育志 被 告 謝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