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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吸食器1 組,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醫院112 年8 月23日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且該吸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俊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俊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
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 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 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黃鴻婷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被告固請求為緩刑宣告云云,然查,被告前因妨害秩序案件 ,甫於112年3月22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 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已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俊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 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 本案經檢察官胡原碩提起公訴,檢察官馬凱蕙提起上訴,檢察官 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又對 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所處徒刑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 該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具有同等之效 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檢察官就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另案扣案之IPHONE 12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 收。 事 實 一、劉智弘明知四氫大麻酚係經政府公告,為毒
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三、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經查,本案查獲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不諭知沒收之理由: 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第所示之刑,以資懲戒。 三、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開事實欄一所示本案偽造公文書1紙
欄」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5、7至2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被訴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部分,無罪。 二、辰○○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2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三編號1至22
所示之 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查依卷內證據資料內容,尚無從認定「國王」已給予被告 彭政哲相關應允報酬之情,是本案既難認被告實際獲有何 不法利益,自不得對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二)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