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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貿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華洲 代 理 人 孫德至律師 黃思維律師 輔 佐 人
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光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佘永勝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何娜瑩
第三項所 示。至植肌公司逾此部分之附帶上訴請求,則無理由,不應 准許,此部分之附帶上訴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所舉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第二項所示。至上訴人請求超過上開金額之損害賠 償及請求被上訴人停止使用系爭點歌機部分,原審判決駁回 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經核並無違誤。上訴人仍執陳詞,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聰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力思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內諭知,不重覆列入而應予剔除外,餘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復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並 有支出及代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院核定報酬及 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638號 原 告 吳仲文 被 告 溫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超過這個部分的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被告敗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1026號 上 訴 人 宋全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璦琤因112年度基簡字第1026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4萬元,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