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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盈和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038號),本院判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孫偲綺
。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之刑,並諭 知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交簡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華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13號),本院判決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所示,併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 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 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所示。又除附 表編號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其餘均得易科罰金,但與 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
所示之刑,就罰金部分,併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之罪並非最重本刑5年以 下有期之罪,是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之反面解釋,亦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
所示之刑(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 年法律座 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 號之說明),暨所犯同屬加重詐欺車手 類型,犯罪態樣、手段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而 為整體評價,又目前尚無其他另需合併裁量之罪、訴訟經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 本案經檢察官林英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
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坤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