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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427號 原 告 李文貴 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律師 被 告 胡力仁(胡乾南之繼承人) 胡雅鈴(胡乾南之繼承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
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簡字第69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沈志揚 被 告 吳柏辰
第1項所 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綜合 授信契約暨總約定書、增補契約書、放款繳息明細、中央銀 行擔保
第3項所命給付金額在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反訴原 告聲請供擔保准予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注意,附為敘明。 反訴被告就其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程中秋 住○○市○○區○村路000巷00號 李金郎 住○○市○○區
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吳昀儒
第二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50條、第
第 2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又上 訴人於本院追加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林岱儂 陳宥臻 被 上訴人 利慶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4
第1項所示。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 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 敘明。 陸、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
第1項部分,原告以新臺幣5,114,827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344,481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慧敏
第2項所示。至於上訴人逾上開應准許部分之請求,原 判決為其敗訴之諭知,並駁回其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無 不當,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並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原審於上開應准許範圍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376號 原 告 陳氏幸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被 告 包珠慧 包錫江 被 告 賴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原 告 吳松洲 住○○市○○區○○00街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薇律師 被 告 林明毅 訴訟代理人 王晨瀚律師 複代理人 廖國憲
第1、2 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斟酌 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50條、第7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80號 原 告 余泰熲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 告 璞漾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揚鈞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85號 原 告 天文時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毅 被 告 張崴凱 張皓鈞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