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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
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李建成、吳金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被告顏成國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
。 本案經檢察官李安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 本案經檢察官林伯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欄應不為累犯之諭知,附此敘明。至本件 被告竊盜所得如事實欄所示之物,已由被害人領回,此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是就此部分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 收或追徵。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所示之刑。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097號 原 告 陳智偉 被 告 賴婷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易字第2195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 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沒收與否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 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 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㈤沒收: 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
所示 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刑罰之目的固有處罰行為人之意義,惟依現今通行之 概念係重在教育,並非重在懲罰,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已與告訴人調解並賠償完畢,業如前述,確有反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且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陳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5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麒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6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承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5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㈣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印度國 籍外國人,因工作原因合法居留在我國,雖因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4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 3214號),本院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