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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8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育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 2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起訴,檢察官羅秀蓮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永 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之記載 並無加列「共同」之必要(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第4231號判 決意旨參照),就刑法條文以「聚集三人以上」為構成要件 者,亦應為相同之解釋,是就上開構成共同正犯之部分,爰 不於主文記載「共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 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罪事實 一、陳茂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8月11日凌晨4時2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特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趙維琦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融 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律師 吳冠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
所示,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㈧沒收部分: ⒈按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 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是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 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2人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張愛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一「行竊時間」及「行竊地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就原判決 上開撤銷改判之部分與維持原審判決駁回被告上訴之罪部分 ,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88號 原 告 劉森泉 被 告 李健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709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